比较下列三种情形,判断租赁期是否包含选择权涵盖期间?

背景:情形1:承租人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与出租人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年度租金为固定金额50万元。承租人有5年的续租选择权,续租期间年度租金为租赁标的届时市场租金的 50%。

情形2:承租人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与出租人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年度租金为固定金额50万元。承租人有5年的续租选择权,续租期间年度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续租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以1元的价格购买租赁标的。

情形3:承租人就某机械设备与出租人签订了3年期的租赁合同,年度租金50万元。承租人在实际租赁期满1年后可以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约,若承租人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补偿出租人机械设备进出场的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费、调试费、材料费等合计80万元。

承租人考虑行使或者不行使这些选择权应基于产生经济激励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本例中假定除了案例中提及的事项外,其他相关事实或情况并未提供与案例所涉情形相反的证据,且所涉情形中提供的激励或惩罚对承租人而言是重大的。

分析:

情形1:由于选择权期间的租金仅为市场租金的 50%,该项选择权期间的租赁激励安排使得承租人有重大经济动因选择行使续租选择权,因此,租赁期应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期间。
情形2:虽然续租选择权期间年度租金仍然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未形成明显的租赁激励,但由于续租期满后,承租人可享有以1元名义价格购买租赁标的物的权利,该项选择权提供的激励使得承租人可合理确定将会选择行使续租选择权进而可以获得1元留购权,因此,租赁期应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期间。
情形3:由于提前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对承租人而言是非常高的,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对其而言是不经济的,因此合理预估其不会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该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期间应包含在租赁期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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