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对分摊的公用资产投资款应如何进行处理?
背景: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以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A公司于2×18年4月与B公司、C公司签订《某220千伏变升压站投资分摊协议》(本例中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该220千伏变升压站由B公司建设,A、C两家公司共同使用,《三方协议》还约定了三方的投资分摊范围、投资分摊原则、投资分摊基数、权属、各方权利及义务等内容。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1. 整体资产无法分割转移,此次分摊资产归建设方B公司所有。
2. 在A、C两方按协议约定时点向B公司支付投资分摊价款后,关于该220千伏变升压站资产的一切事宜均由A、C两方协商一致确定,如有必要B公司应予以配合。
3. 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分摊的3/7投资款金额共计3 600万元,C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分摊的4/7投资款金额共计4 800万元。
4. A公司、C公司支付分摊投资款后一次性按照各自风场接入的容量获得所分摊变升压站部分资产永久使用权和支配权。B公司将该220千伏变升压站中部分资产明细价值合计数凑够分摊金额向A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A公司收到的发票是部分资产的采购发票。
分析:
虽然《三方协议》约定,变升压站资产所有权归建设方B公司所有,A公司和C公司按照各自接入的容量拥有部分资产的“永久使用权和支配权”,但是协议同时规定,关于资产的一切事宜均由A、C两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因此有关变升压站所有资产的使用实际上是A和C共同来主导。但是,A公司和C公司没有哪一方能够单独控制变升压站资产整体(该整体不可分割),说明A公司支付的对价目的是获取所有与变升压站相关资产的部分产能的永久使用权,使用对象是与升压站相关的所有资产,并非发票开具的部分资产。因此A公司对该变升压站整体或取得发票对应的部分资产不具有控制权,A公司不能将其支付的分摊投资款确认为自身的固定资产。
在新租赁准则下,需要考虑该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就本案例而言,如果以A公司自身作为客户方角度来进行分析:该变升压站由B公司建设所有,A、C两家公司共同使用,即A公司承担部分建设成本的目的是获取其部分产能,以供其风场所发电力并入电网。但协议并未约定其中某一台或某几台特定设备的使用权排他地归属于A公司。由于A公司所使用的设备与其他合作方所使用的设备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且不代表该变升压站的几
乎全部产能,因此不存在已识别资产。相应地,A公司出资参与该变升压站的建造以获取其部分产能的安排,A公司自身作为客户方时不构成且不包含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租赁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