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与供应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明确指定的一家电厂未来十年生产的全部电力。该电厂为供应方所有,不能通过其他资产向客户供应该电力。电厂是由客户在建设之前设计的,客户聘请了专家协助确定电厂的选址以及将使用设备的工程。供应方负责按照客户的规格建造电厂,并负责其运行和维护。不存在关于是否发电以及发电的时间和发电量的相关决定,因为该项资产的设计已经预先确定了这些决定。该合同包含租赁吗?

该合同包含租赁,客户拥有电厂10年的使用权。理由:
1. 合同存在已识别资产,合同明确指定了该电厂,且供应方无权替换被指定的电厂。
2. 客户有权主导电厂的使用。客户和供应方均不决定使用期内电厂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因为这些决定在该资产的设计中已预先确定(即电厂的设计实际上已将整个使用期内关于电厂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相关决策纳入了该资产的程序中)。客户不负责电厂的运营,电厂的运营由供应方作出决定。但是,客户对电厂的设计赋予了客户主导电厂使用的权利。因为电厂的设计已预先确定了整个使用期内该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客户对设计的控制实质上与客户控制这些决定并无差别。
3. 客户有权获得在10年使用期内使用电厂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客户拥有电厂的专属使用权,客户有权获得该电厂在整个10年使用期内生产的全部电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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