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通胀环境下运营并签订了一项为期10年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50 000元,于每年初支付。合同规定,租金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每两年基于过去24个月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上涨进行上调。租赁期开始日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25,预期第三年初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30,第三年初的实际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35。承租人应当如何对上述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进行计量?

本案例中,基于过去24个月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的租金,属于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初始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基于租赁期开始日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确定租赁付款额,无需对后续年度因消费者价格指数而导致的租金变动作出估计。因此,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应以每年 50 000元的租赁付款额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
虽然消费者价格指数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持续变动,但在第三年开始之前,承租人并不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这是因为在此之前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动并不导致合同现金流出的变化。
相应的,承租人应当在第三年初,根据届时适用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将后续每年的租赁付款额调整为 54 000元(=50,000×135÷125),并使用租赁期开始日所确定的折现率,对尚未支付的基于指数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相应调整租赁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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