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输油管道进行油品运输,租赁期为10年。每月的租赁付款额按照“当月油品运输量×油品即期价格×1%”的公式计算。承租人应当如何对上述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进行计量?

本案例中,租赁付款额按照油品运输量×即期油品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两个变量的乘积:一项是实际运输量,一项是即期油价。但其中的实际运输量并非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在不存在其他租赁付款额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0。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在实际运输量确定时确认该可变租赁付款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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