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餐饮公司与B科技公司签订了《餐饮清洁技术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利用自有技术及清洁设备为A公司提供清洁技术服务。合同内容包括:(1)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一台商用计量式洗碗机及清洁剂等。该洗碗机单台价值 60 000元(含税价),推销期限60个月,月推销额1000元。合同执行期间,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归B公司,A公司不得对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抵押、质押等。(2)合同期限自设备安装调试后达到正常运转起开始计算,合同期不少于60个月,自2×21年5月11日至2×27年5月10日期间有效(该有效期包含了预留的安装调试期限)。(3)服务费用:自设备正常运转之日起,配套的 “统计通信模块”每月自动统计洗涤量(洗涤筐数),月基础洗涤量为1500筐,基础单价为1元/筐,超量单价为0.2元/筐(此处的单价均仅为洗碗机的使用费,不包含清洁剂费用、洗碗机的维修费等)。A公司于每月末根据统计结果支付清洁服务费用,B公司需向A公司提供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合同服务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A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B公司支付设备残值费用,A公司支付完设备残值后,该设备所有权转归A公司所有。计算租赁付款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增值税?

本例中由于存在已识别资产(一台商用计量式洗碗机设备),且该设备在可供A公司使用后,B公司不享有实质性替换权,合同期内该设备放在A公司处,A公司可以主导其在合同期内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并享有使用该设备的几乎全部收益。因此,该合同包含租赁。
在确定租赁付款额时,假定税法对该合同要求按照“现代服务业——技术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则A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技术服务”适用的6%税率分拆每期支付中的增值税款。例如,每期的保底服务费1 500元(1 500筐×1元/管),应按每期1 415.09元 [1 500/(1+6%)] 计入租赁付款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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