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租人)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房屋用于分支机构办公所在地,初始租赁期自2x19年7月1日至2×20年6月30日。租金按季度支付,分别于每季度第一天支付30万元。甲公司享有续租选择权,在初始租赁期届满时有权以市价续租该房屋两年。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经评估,不能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因此确定租赁期为1年,并就该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2×19年12月,因该租赁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了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甲公司将公司总部迁至该租赁房屋,于2x19年12月31日重新评估了续租选择权后,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短期租赁变为非短期租赁应如何处理?

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将该租赁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即2×19年12月31日为新租赁的租赁期开始日,新租赁的租赁期为2x19年12月31日至2x22年6月30日其10个季度。由于不再属于短期租赁,甲公司需在2×19年12月31日确认该新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未付的租赁付款额为剩余10个季度未付租金。其中:2×20年1月1日、至2x20年4月1日将分别支付的30万元为固定租赁付款额,2×20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期间每季度第一天将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为取决于指数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甲公司应当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市价指数,无需对租赁期内市价指数的变动进行估计。也即,2x20年7月1日至2x22年6月30日期间每季度第一天将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均按30万元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4条、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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