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一项无形资产租赁业务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新租赁准则第三条规定:“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准则第二条规定不适用该准则的项目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其中并未将“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排除于该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外。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无论是租赁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均未对“许可使用协议”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租赁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均未能对“无形资产许可使用协议”和“租赁”之间如何划分给出明确的界定,尽管这两者在经济实质上可能是类似的。另外,租赁准则明确规定不属于其适用范围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仅是无形资产的特定种类,租赁准则并未明确将所有的无形资产租赁均排除出其适用范围。对于前述特定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租赁的准则适用,会计准则也未提供明确的观点。
租赁准则和应用指南中明确对已识别资产“物理可区分”的原则。即,我们倾向于租赁适用转移资产使用权的协议。该资产的使用从产能实现上是排他的(如果仅转移部分产能,则该被部分转移的产能应当是明确可识别的,即特定部分),该已识别资产由承租人使用时,则其他方无法通过使用该已识别资产(或该已识别资产的特定部分)获益。如果该项资产许可使用协议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与无形资产(如电影、录像、版权或专利权等)相关,标的资产很容易被复制,且复制品与标的资产通常不具有实质性的差异,可实现几乎同等的产能,或者虽然仅实现部分产能,但该部分产能对应标的资产的可识别的特定组成部分,此时,则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我们认为上述原则不仅适用于特定类别的资产许可使用协议,也可以将其扩展应用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