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在第一次付款后,A公司变更手续后占其股份为90%,在合并报表中应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吗? 例:2013年9月30日,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然人B将其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以2,065万元的价值转让给A公司。同时双方约定, 2013年10月1日前,A公司向自然人B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2014年4月1日前,再支付剩余的1,065万元, 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首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日,基准日之前C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然人B自行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由A公司承担,并约定分两次办理完全部的工商变更,第一次为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90%的股权变更,第二次为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完剩余的10%的股权变更。实际执行中,A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25日完成了C公司的第一次工商变更登记(该次变更后,A公司持有C公司90%的股权,B持有C公司10%的股权,变更后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 C公司自2011年3月24日成立至收购日基本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也无相应的人员。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简要报表(因无经营,本年报表数据基本无变动)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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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协议规定,交易不可撤销。A公司支付首期收购款1,000万元后,即实际取得相关资产的控制权,因此,在1,000万元付出时,可以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其成本为约定的购买总价2,065万元,2013年末将应付未付的第二期价款1,065万元确认为负债。另外,虽然协议约定在两次价款支付期间,被购买方法律上的股权架构为90%:10%,但因为双方已约定基准日后目标公司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目标公司承担,且最终目标公司的100%股权均将由A公司持有,因此A公司在两次股权收购期间仍应按100%持股编制合并报表,在合并报表层面不确认少数股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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