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购买日应如何判断? 例:2013年9月30日,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然人B将其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以2,065万元的价值转让给A公司。同时双方约定, 2013年10月1日前,A公司向自然人B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2014年4月1日前,再支付剩余的1,065万元, 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首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日,基准日之前C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然人B自行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由A公司承担,并约定分两次办理完全部的工商变更,第一次为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90%的股权变更,第二次为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完剩余的10%的股权变更。实际执行中,A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25日完成了C公司的第一次工商变更登记(该次变更后,A公司持有C公司90%的股权,B持有C公司10%的股权,变更后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 C公司自2011年3月24日成立至收购日基本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也无相应的人员。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简要报表(因无经营,本年报表数据基本无变动)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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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款项分期支付,股权的工商变更也是分期办理,但这些交易步骤是同时谈判达成的、互为前提和条件的一揽子交易,其最终目的是实现A公司对被购买方的100%持股。因此,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先收购90%的控股股权再收购10%的少数股权。
上述案例中虽然不构成企业合并,但对于“购买日”的判断仍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即以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包括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此获取相应经济利益)作为购买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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