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存在大额累计亏损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原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且因预计在该子公司股权转让或者清算该子公司时发生的损失将可以获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故相应就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被抵销,则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原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保留还是转销?
1.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就该项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满足的条件
在确定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有必要就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是否就该项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母公司是否有在可预见的未来处置或者清算该子公司的计划(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处置或清算该子公司的计划,则表明该项因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故不应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 预计该项减值准备成为事实损失(即根据税务规定确定的股权转让损失或被投资企业清算损失时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预计未来该损失实际发生时,母公司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现该项损失的税收抵免利益。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就该项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的一般考虑因素
如果在综合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专业判断后,认为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就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随着长期股权投资与对子公司原投入资本的抵销,已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这一项资产,只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单项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原先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需要重新考虑。不能简单理解为在长期股权投资抵销后,其减值准备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全部转回。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母公司层面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单项可辨认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当子公司存在大额累计亏损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盈利时,在该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对其各项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不应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母公司个别报表上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小于或等于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累计亏损(包括子公司个别报表中因对单项可辨认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导致的亏损),则一般理解可以在合并报表层面保留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就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一步说明如下:
(1) 如果母公司打算采用股权转让或者整体资产、负债打包转让的方式处置该子公司,则在合并报表层面,该子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和负债整体上构成了一个处置组(“处置组”的定义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二条,该处置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较为接近,因此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子公司层面累计的亏损(包括子公司层面已计提的单项可辨认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很可能基本上是重合的(换言之,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该子公司净资产中归属母公司的份额在合并报表层面的价值基本一致)。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当全额转回(随同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并被抵销)。子公司原先没有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在母公司层面以股权投资处置损失的形式获得税前扣除和相应的税收抵免(类似于可抵扣亏损),因此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并报表层面仍然保留。
(2) 如果母公司打算分别出售子公司的单项资产并清偿负债后将该子公司关闭,则在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是分别以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各该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相比较,确定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一项资产的潜在增值不能抵减另一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而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时,仍然基于子公司净资产的整体可收回金额,因此母公司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能小于子公司层面的累计亏损(因为子公司计提单项资产减值准备时是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考虑的。换言之,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将大于该子公司净资产中归属母公司的份额在合并报表层面的价值)。如是,则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并报表层面仍然可以实现,因此在合并报表层面仍应保留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