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文例子中的资料,集团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下属子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时是否可以将与从集团取得的借款相对应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例:某集团公司的银行借款采用由母公司统贷统还形式,即以母公司的名义统一向银行借款,取得的借款用于母公司自身的工程施工、土地受让及储备整理以及转拨给子公司使用。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 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
本例中需要明确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借款是属于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对专门借款应于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确认资本化利息金额。对于一般借款是否能够资本化问题,参见问题“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资本化问题”的解答,如果不能在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
如例子中所述,如果母公司统一对外借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则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关注母公司从外部借入的款项、母公司借给子公司的款项、子公司的资本支出这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有确凿证据表明三者之间存在清晰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的前提下(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对借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流可跟踪),在合并报表层面基于该等可跟踪的对应关系重新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
另外,关于公司支付的土地受让款借款利息是否能够资本化的问题,如果是仅仅用于收储土地,则由于土地使用权本身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所述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因此相应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如果同时用于对所收储土地的开发整理以用于转让,并且相关的土地整理项目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且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五条中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三个条件的,可以进行资本化。
2. 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
子公司利息资本化的处理方式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要求执行。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导致的权益性交易因素,则子公司在其个别报表层面应按照实际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并根据对借款合同条款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否资本化以及如何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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