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在政府规定的停工整顿期间内仍继续施工,该应停工而未停工期间内的相关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请举例说明。

例:2009年某市政府下发一个通知,要求该市范围内的煤矿停工整顿,A公司在停工整顿的范围内。2010年4月,经过停工整顿A公司重新开工。市政府要求的停工期间内,A公司并未完全停工,仍然有几千万元的支出,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利息支出为1100万元,A公司全部资本化。A企业既有专项借款,又有一般借款。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在本案例中,A公司根据市政府2009年内下达的统一指令,应当停工整顿,直至2010年 4月通过验收为止。但在此期间内,A公司实际并未停工,也就是未发生会计准则所指的“非正常中断”,因此,就会计准则规定而言,该期间内的借款费用,仍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计算可资本化的金额。
但是,与此同时,企业应当考虑到:对于“市政府要求的停工期间内,企业并未完全停工,仍然有几千万元的支出”的问题,由于在该期间内施工违反了政府的停工指令,如果将此期间内的利息予以资本化,则等于明确承认企业并未遵守政府的停工指令,可能给企业带来处罚等不利后果。对此,企业应当考虑该项违反政府指令的事项可能导致企业承担的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甚至吊销证照)等处罚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损失金额能否合理估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谨慎地判断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据此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适当的列报和披露。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章第4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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