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已售,但仍有大量工程款需要支付,从银行借款支付,问该笔借款能否资本化?

不能。理由如下:
1. 该项借款费用发生时,相关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此时不属于资本化期间。
2. 相关支出发生并按权责发生制预提时,一般理解此类款项是不计息的,因此不属于准则所定义的资本支出,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因而在该项目可资本化的期间内,也不纳入资本化利息的计算基数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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