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时,自第三方采购的商品或材料,何时确认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对于企业自第三方采购的商品或材料,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 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3. 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4. 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且未深人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此时,对于企业自第三方采购的商品或材料,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按照采购成本确认转让收入。比如,企业为客户装修办公楼,自第三方购买的电梯,运抵施工现场但未安装,客户已验收并由其自行保管。电梯采购成本占预计总成本30%以上。假设企业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并采用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企业未安装的电器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无建造过程,因此不应计入履约进度,但可以在客户取得控制时按照采购成本确认转让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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