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在实务中如何区分应用?

通常情况下可变对价具有几个明显特点:1.依据合同条款或者根据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打算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2.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在期后极有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3.合理预期合同双方均可能对合同价格提出调整。
合同变更,则主要体现为需要合同签订双方重新谈判及修订。合同变更导致的该价格折让可能是市场条件的变化引发,这种变化是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做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即未在之前签订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的或者无法合理预期的,则属于合同变更,应当按照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一)、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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