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是否确认销售原材料收入?受托方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受托加工收入?该如何判断? 背景:A公司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硅片电池,其上游为硅片生产厂商,下游为光伏组件厂。B公司既为硅片生产厂,同时也是光伏组件厂,因此A公司会向其采购硅片,生产为电池片后向其销售。

本案例应重点分析A公司从B公司采购硅片后,硅片的控制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A公司,如果是,则采购和销售应作为两项交易来处理;如果硅片的控制权没有转移给A公司,则应作为受托加工处理。
就本案例而言,应重点关注所涉及的材料或加工成品是否在用途等方面具有专属性,事实上只可能与该特定客户进行该采购和销售交易,如果将两笔交易分拆开来则各自均不具有独立的商业意义,只有合在一起时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两笔交易在标的货物品种、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对应关系等。需要关注的因素至少包括:
1. 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是否同时签订,其所涉及的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一一对应,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否为采购合同所涉及的存货入库后加上必要的加工时间。
2. 采购合同一旦执行,加工商将原材料验收入库后,对应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否就是不可撤销的,即双方均不可撤销对应的产品购销合同。加工商不可能将加工后的产品自用或卖给第三人(即使第三人的出价高于该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售价),委托方也不能以市场情况变化、价格变动等任何理由拒绝购买加工后的产品。从而加工商不承担原材料和产品的滞销积压风险,该等风险由产品销售合同中的买方承担。
3. 产品销售合同中是否约定,对于买方提供的原材料中原先即存在的质量缺陷所导致的加工后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加工商不承担责任。
4. 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产成品销售价格的定价机制,是否按照对应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加上一定的加工费予以确定,而不考虑该产品于销售时(或者签订销售合同时)的市场公允价格,从而加工商不承担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该等风险由产品采购合同中的买方承担。
5. 加工商从委托方购入原材料后,是否与其通过其他渠道购入的同种原材料混合使用,加工后的产成品是否也单独存放,与加工商的其他同类产成品明确区分,从而这部分原材料和产成品不进入受托方正常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
如果有证据表明采购和销售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应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没有证据表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两笔独立的采购与销售业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建议就A公司与同一客户之间的采购和销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过程进一步了解,以更多地支持其结论,如果A公司作为加工商并未取得硅片的控制权,则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A公司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