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仍需要支付与取得原合同相当的佣金”,其中“相当”是指工作程度,还是仅指定量评估?

如果合同包含一项续约选择权,且历史经验表明合同将被续约,并且续约无须支付佣金或续约佣金与取得原合同所支付的佣金是不相当的,佣金所确认的资产应在长于初始合同期限内摊销。
在评估为续约合同支付的佣金是否与取得原合同所支付的佣金“相当”时,评估不应当基于取得原合同和合同续约所要求的工作程度。而是,企业应确定佣金是仅与原合同相关,还是也与预期将要取得的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
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表明如果两类佣金与各自的合同金额是合理成比例的(例如,原合同和合同续约均按照合同金额的5%支付佣金)则企业得出结论认为续约佣金与原合同佣金是“相当”的将是合理的。相反,如果续约佣金与原合同佣金不成比例(例如,原合同的佣金为合同金额的6%,续约合同的佣金为2%),则可以合理得出结论认为续约佣金与原合同佣金是不相当的。因此,如果企业为合同续约支付的佣金比取得原合同支付的佣金低,摊销期将超过1年,将不能适用实务简便操作方法(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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