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合同折扣和分摊可变对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将合同折扣分摊至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的条件不同于将可变对价分摊至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的条件。
如果折扣是可变的,企业应首先确定该可变折扣是否满足分摊可变对价的指引。即,可变对价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可变对价可能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有关;二是可变对价可能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一是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或者是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二是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如果不满足,企业将考虑是否满足分摊合同折扣的条件。即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一是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二是企业也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三是归属于上述第二项中每一组合的商品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且针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分析为将该合同的整体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
如果折扣不是可变的,企业仅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分摊合同折扣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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