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通过运营平台出售软件产品,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通过代理人(第三方平台)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在软件、游戏等行业具有普遍性。根据收入准则,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向客户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当主要责任人不知道运营平台向客户销售的最终价格,难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收入准则规定,该种情形下应作为可变对价进行估计。无法估计的,实务中只能按照运营平台分回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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