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较原收入准则发生了哪些主要变化?
主要变化体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1. 关于适用范围的比较。旧准则收入处理规范体系由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共同组成,而新准则将原有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其次,与新准则相比旧准则中也没有明确是否将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排除在准则以外。
2. 关于确认标准的对比。旧准则中需要明确区分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强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根据风险和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标准来确认收入,而这些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很难判断处理的。新准则中的判断标准将原来以“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转变成了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而且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不再对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提供不同的确认标准,不论企业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均需要基于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运用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来进行收入的确认,有助于更好地帮助企业明确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3. 关于确认时点的对比。旧准则规定销售商品应该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服务应当在一时段内确认收入,可是在实际交易中很难判断。新准则根据履约义务的履行方式不一样,要求在某一时点上当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在某一时间段履行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的三类情形,从而为收入确认的时机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
4. 关于特定交易处理的对比。旧准则对创新业务模式的指引作用十分有限,表现出过于原则化。而此次新准则首次在准则层面明确了八大类特定交易的处理原则。这一突破将对规范整顿实际业务中特殊交易的处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引作用,也进一步提高了相关收入信息的可比较性和真实性。
5. 关于信息披露要求的对比。旧准则中对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低,没有披露出可以体现不同行业和经营模式特点的收入确认政策和金额,上市公司财务附注中的收入信息披露很难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而新准则要求完整、充分地披露相关的信息,如着重要求对变更的披露,强调一个企业应当要披露与收入确认相关联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强调了企业要以合同为基础,披露更充分的增量信息,比如对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合同的资产的相关披露,以及取得合同时的有关信息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这样一来就要求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与披露相关的收入信息密切结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