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内部职工2010年12月认购本公司150万股份,认购价格为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账面净资产(2.2元/股);同时2010年12月战略投资者入股认购股份618万股,认购价格为15.45元/股。职工入股协议中约定公司上市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且解除锁定后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0%,无其他约定,战略投资者入股协议中未对战略投资者的权益给予特别的保障。A公司内部员工认购股份如何处理?

由于员工入股协议未约定服务期限(职工入股协议中约定“公司上市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和“解除锁定后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0%”并不能够确定企业得到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激励对象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因而属于非可行权条件,不代表服务期限条件),所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当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该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应按同期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和员工的入股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由于战略投资者的入股数量有618万股,占比较大(员工入股仅为150万股),并且战略投资者入股协议中未对战略投资者的权益给予特别保障,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不代表其入股时A公司的每股公允价值。所以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同期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和员工的入股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即(15.45-2.2)×150万股=1,987.5万元。

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2条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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