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某个行业内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其购入的一台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可按购买价格的30%取得财政补贴,该项补贴款已于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收到。A公司将该项财政补贴款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该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各年度的其他收益。截至本会计年度末,该设备已出现减值迹象。A公司如何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在减值测试中,如何考虑该项递延收益余额的影响?

为了减值测试的目的,企业应当把由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形成的递延收益的余额从相关资产于同一时点的账面价值中减去,得到相关资产的调整后账面价值,即相当于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列报时,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以该调整后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减值测试中的账面价值基础。
如果不能对该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因为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而是需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则应把由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形成的递延收益的余额从该资产组于同一时点的账面价值中减去,得到该资产组的调整后账面价值,并以该调整后账面价值作为该资产组减值测试中的账面价值基础。
如果经过减值测试后,认为该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因而需对该资产(或资产组中的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则减值准备的计提额应当从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减去。但是,由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不受减值准备计提的影响,仍然继续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摊销,并计入各期的损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9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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