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取得用于建造自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不可以;用于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一项单独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相应地也应当考虑其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尽管取得该土地的目的是建造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但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不是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前提。土地使用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志应该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被实际占用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房屋建筑物建造的开始之日(以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准),这一过程通常较短,因此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因此用于购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支出,均不属于计算资本化利息的基数。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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