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土地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由于开发不及时而被责令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用是应该计入损益,还是应该计入土地成本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土地闲置费是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生的,并且其并不直接改变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的状态,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支出。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在该地块上自建办公楼,建成后无论是自用、出租还是出售,都不会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售价、租金等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即闲置费的支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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