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与B公司签订了购置了数码广场商业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在买入时全部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未解除。A公司取得产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数码广场经营业态落实:(1)公司推进数码广场经营业态落实,调整为统一经营连锁销售业态;(2)数码广场现有在到期的租约不再续约,物业收回后由公司统一经营;(3)数码广场现有在尚未到期的租约,A公司与承租方协商调整租赁协议”。管理层意图已明确未来将变为自己经营使用。从目前情况看,预计原先购入该数码广场时带入的租约将全部提前解除。向提前解除租约的租客支付的补偿金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吗?

不可以;支付给租客补偿金与取得房屋建筑物本身并使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没有直接关联,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A公司是在已知该房屋带有租约的情况下将其购入,并且在购入时已有较为明确的解除租约、转为自用的意图,在此情况下,向被提前解除租约的租户支付的提前解约补偿金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详解与实务5.3.2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