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兴建5栋大楼A1、A2、A3、A4、A5栋,每栋6层均可以单独核算。A公司管理层明确A1、A2两整栋和A3栋中的第一层出租,并与租客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剩下大楼自用,A公司是否可以将出租的大楼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

应该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第六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层有明确的持有意图,且该房屋能可靠计量,该房产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则可以认为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而此处的“管理层意图”,实质上就是指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预期收回方式和盈利途径。因此签订长期租赁协议的房屋,应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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