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0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23〕289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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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连东农商发〔2023〕2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定向发行不超过51,000万股新股。


二、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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