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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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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通过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反馈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一、《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请补充说明公司分管私募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分管业务情况,并说明相关业务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存在,请说明防范措施。


二、根据申请材料,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拟任专职总经理历任申港证券资管业务管理部负责人、资管投资部业务董事、资管固收部业务董事。请结合上述相关部门和职务的具体职责,论证其是否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规定。


三、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目前仅开展科创板和创业板项目跟投,尚无其他股权投资经验。请结合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情况,论述公司是否具备设立子公司募集使用客户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相关业务能力。


四、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请说明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具体安排。


五、请公司结合最新情况更新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情形下的公司风控指标模拟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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