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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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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349,000,000元,总股本349,00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繁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孟庆雪、孟繁诰,合计持有34.28%的股份。


申请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开发行业,主营业务是基于核心的数据智能(IDT)技术,为各类企业及政府客户提供软件技术开发服务及运维服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3年2月6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转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自律监管意见的函》,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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