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其中,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企业收到的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该款项实质上是政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企业支付的交易对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当将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履行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而发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如果预计能够通过未来资产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