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了提高企业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部与各用户部门使用企业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 3 条 企业中涉及到信息系统方面的工作统一由信息部负责。
第 4 条 信息系统管理授权的方式。
企业信息系统的授权以职位说明书和授权书为基准,逐级授权,其他授权方式或越级授权视为无效。
第 5 条 企业信息系统管理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运营总监全面负责企业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修改等工作。
2.运营总裁授权信息部经理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修改等具体工作。
3.信息部经理授权给下属员工,完成相应工作。
第 6 条 企业信息系统管理中的文件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 7 条 企业中的各用户部门对信息系统只有根据其职级的使用权与建议权,而无修改权,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 8 条 本制度由信息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信息部。
第 9 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