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与适当披露,满足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附注。
第 3 条 合并财务报表由母公司于会计期末编制。
第 2 章 编制方案
第 4 条 母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和工作日程表。
1.母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和工作日程表,由母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2.编制方案中应明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抵销分录、报表的上报时间、编报质量要求及重要的注意事项;工作日程表应列明关键的时间控制点。
第 5 条 明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合并范围包括被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下列投资单位不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一般通过内部整合、外部并购、股份划转等交易事项进行判断。
第 3 章 准备事项
第 6 条 母公司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1.若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应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由子公司另行编制财务报表。
2.海外上市子公司确实难以保持一致的,由母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 7 条 母公司财部门制定重大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
1.在会计期末的一个月之前,财务部门对重大事项进行关注,并将对当期有影响的会计事项报上级部门。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以及相关事项对当期的影响。
(2)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新增业务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4)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新发生的事项。
2.母公司财务部对于需要专业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制定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下达各相关子公司执行。
第 8 条 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之前应准备以下资料。
1.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2.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3.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4.与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5.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6.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 4 章 汇总报表
第 9 条 母公司财务部依据经同级法律事务部门确定的产权结构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第 10 条 母公司财务部收集、审核子公司会计报表,并汇总本公司会计报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 11 条 子公司报送母公司的会计报表由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复核,经理签章,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
第 12 条 母公司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并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纠正审核发现的差错。
第 5 章 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第 13 条 母公司归集、整理合并抵销基础事项和数据,用以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1.母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内部交易和往来核对表及填制要求,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发至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2.母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审核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如有差异,需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3.母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内部交易及往来表。
第 14 条 系统自动生成常规性的合并抵销分录,并依据内部交易及往来表,由母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抵销分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 15 条 对经授权批准的合并抵销分录与实际录入的合并抵销分录进行核对并生成合并工作底稿,核对与录入工作不得由同一会计人员完成。
第 16 条 母公司依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 6 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 17 条 母公司财务部根据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抵销分录以及有关调整事项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 18 条 最终完成的合并财务报表,需经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核、批准。
第 7 章 附则
第 19 条 本制度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 20 条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