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母公司”)的投资管理,规范子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子公司发生的,超出子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投资及审批权限的项目。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 2 章 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 4 条 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重大投资项目管理的审核监督机构,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董事会投资管理相关的委员会可对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提出建议。
第 5 条 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委派董事应及时了解项目信息并向母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 6 条 子公司总裁是重大投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子公司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 7 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拟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筛选、可行性论证、筹备及评估工作,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 8 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相关工作,包括投资方案的效益评估、财务可行性论证与分析以及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委派总会计师负责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定期向母公司汇报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并协助母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 3 章 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第 9 条 子公司管理层提出投资意向后,由投资项目负责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及可行性论证,形成投资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报子公司总裁办公室。
第 10 条 子公司总裁办公室组织办公会议讨论研究,进行初审。委派董事将投资项目资料上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不同,交由不同级别机构进行审议并出示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将母公司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给委派董事。
第 11 条 子公司总裁办公会初审通过后,形成请示审批表(包括投资项目申请书及附加意见书)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派董事按母公司意见参与表决。
第 12 条 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根据项目涉及的投资额大小,提交请示审批报告至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 13 条 母公司审批通过后,子公司董事会授权子公司项目负责部门进行实施。母公司将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 14 条 投资项目结束后,母公司会同子公司有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重点关注投资收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子公司是否涉嫌越权申请等事项。
第 4 章 附则
第 1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 16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