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小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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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 2 章 合同违约处理 


第 3 条 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 4 条 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 5 条 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 3 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 6 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 7 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 8 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 9 条 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 10 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 4 章 附则 


第 11 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 12 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2023-02-01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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