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对企业合同的专用章管理,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
第 2 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第 3 条 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 4 条 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 5 条 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第 6 条 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 7 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合同。
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第 8 条 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裁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 3 章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 9 条 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第 10 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裁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 11 条 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
第 12 条 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 13 条 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第 14 条 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
第 15 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4 章 附则
第 16 条 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和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 17 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