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 2 章 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 3 条 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 4 条 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 3 章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 5 条 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 6 条 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 1 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 7 条 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 8 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 4 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 9 条 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 10 条 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 11 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
第 12 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 13 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 14 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 5 章 附则
第 15 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 16 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