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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按照“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企业在实施预算控制时必须明确预算审批机构、预算制定机构和预算执行机构,并按照岗位分工控制的原则,赋予上述机构及有关部门在预算控制中的相应职责和权限。基于此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责任单位
1.企业预算审批机构——股东大会。
2.企业预算制定机构——董事会。
3.企业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委员会。
4.企业预算支持机构——财务部。
5.预算执行机构——企业各部门/分公司/分支机构。
第 2 章 预算编制的授权审批
第 3 条 预算目标制定和形成
1.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拟定企业预算目标和政策,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2.预算委员会将批准的预算目标下达到企业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
第 4 条 部门预算编制上报
企业各部门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详细的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企业预算委员会。
第 5 条 审查平衡
企业预算委员会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和平衡。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给各部门予以修改。
第 6 条 审议批准
预算委员会在各部门修正调整的基础上重新汇总各部门预算方案,编制企业预算方案,上报企业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批,形成企业正式年度预算方案。
第 3 章 预算执行中的授权审批
第 7 条 企业预算审批、分解与下达
企业预算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在各责任中心间进行分解、下达,各部门/分公司/分支机构为企业预算的责任单位。
第 8 条 各项业务预算的执行
各责任单位按照预算责任分解情况分别承担业务预算、费用预算及资金预算等各类预算的执行职能。
第 9 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
1.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行总裁审批。
2.预算外支出需提交预算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 4 章 预算调整中的授权审批
第 10 条 预算调整申请
企业各部门/分公司/分支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出预算更改及修订申请。
1.预算执行的差异率超出预算差异的可容忍范围,并分析合理,则需进行修订。
2.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特别是市场行情的意外变化),并对预算执行有重大影响,则需在发生当期及时修订预算。
第 11 条 申请审批
1.预算委员会汇总各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编制预算变更对照表,并说明总变更数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程度,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大会审批。
2.预算委员会根据审批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平衡协调,形成新的预算调整方案。
3.预算委员会将新的预算调整方案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执行新预算。
第 5 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的授权审批
第 12 条 企业各部门/分公司/分支机构定期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上交预算委员会。
第 13 条 财务部对各单位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编制总体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 14 条 预算委员会根据分析结果,编制各责任中心的奖惩方案,交董事会审批。
第 15 条 根据审批的奖惩方案,及时对各责任中心进行奖惩,以调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第 6 章 附则
第 16 条 预算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 17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