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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小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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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 1 条 目的 


为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与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 3 条 责任单位 


1.财务部负责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 


2.资产管理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协助完成折旧核算。 


3.财务总监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及净残值率。 


第 4 条 在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在用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第 5 条 在建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2.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 6 条 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 7 条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和总额 


1.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在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5.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第 8 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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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以每单位工作量耗费的固定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 


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内可完成的总工作量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前提)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年限合计法)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率 


第 10 条 生效执行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23-01-30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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