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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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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项目子公司合并相关会计处理 】:PPP 项目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A公司为工程类上市公司。20X1年,A公司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M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某PPP模式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4年、运营期30年,其中A公司出资占比20%,政府方占比80%。根据相关协议,A公司表决权比例为60%,并负责M公司的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工程设计及运维等工作。M公司在运营期内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获取项目回报。该PPP项目投资预算250亿元,目前仍存在180亿元资金缺口,协议约定该资金缺口由A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或另行筹集资金,政府方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A公司认为,与M公司有关的重要决策,例如项目总投资额、总包方的选择、收费模式等,在M公司成立之初即已确定,其对M公司不享有实质性的权力,不应当将M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公司认为其对M公司不享有权力的理由是否充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判断是否构成控制,需要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本案例中,A公司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M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融资平台和建设运营主体。虽然PPP项目总投资额、总包方的选择、收费模式等事项在M公司设立时已确定,但在既定合同安排下,A公司仍需识别对M公司可变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通常情况下,项目建造、运营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仍会对M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不应仅以PPP项目合同已对某些重要事项做出约定为由直接认为对M公司不享有权力。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在M公司的投资比例仅占20%,但表决权达到60%,并负责M公司的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工程设计及运维等工作,同时项目资金存在大额缺口,需由A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或另行筹集资金,A公司很可能有能力主导M公司的相关活动,因此认为其对M公司不享有权力的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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