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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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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老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会计处理】:老股东低价获取的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应如何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案例:A公司为拟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00万股,实控人甲、高管乙及其他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30%、6%及64%的股份。20X1年,甲向A公司以10元/股的价格增资20万股,增资日A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为20元/股,其他老股东未参与本次增资。


分析: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以下简称问题26),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


本案例中,实控人甲为公司提供服务,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及问题26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实控人甲原持股比例为30%,本次增资中共新增20万股,所以甲按照其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股份数为6万股,超出的14万股应按照增资日公允价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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