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22
发文字号:
财会〔2022〕3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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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将根据会计改革发展情况和实务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财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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