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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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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08 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一家黄金生产企业,由于银行信贷额度紧张,其采用向银行租赁黄金并立即将黄金在现货市场出售以获得现金的方式融资。该公司于2×18年1月5日向银行借入黄金1,000千克,借入期限为1年,于2×19年1月5日到期,按借入日的黄金市场价格300元/克确定基数计算借贷利息。根据黄金借贷合同,公司与银行约定到期时可归还相同数量的黄金或与归还日黄金现货市场价格等值的货币。


为了规避因借金而引起的黄金价格波动风险,A公司决定对上述黄金借贷合同通过黄金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即于2×18年1月5日从上海期货交易所买入同等数量的1年期黄金期货合约对其进行套期保值。


问题:A公司上述黄金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价格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三、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A公司因融资目的与银行签订黄金借贷合同,且在取得黄金后立即将黄金在现货市场出售并获取现金,因此,A公司上述黄金借贷合同形成未来偿还义务,应初始确认为金融负债。


由于公司没有计划以自产黄金归还银行,所以在合同到期时,无论公司以市场购入的黄金还是以归还日黄金现货市场价格等值的货币归还,未来需偿付负债的公允价值均将面临黄金价格的波动风险。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该黄金借贷合同为混合工具,即债务主合同中嵌入了一项随着黄金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其经济特征类似于未来以不确定价格买入黄金的净额结算的远期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规定,A公司可以选择将黄金借贷合同这一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另外,由于嵌入衍生工具面临的主要是黄金价格的波动风险,而主合同面临的主要是利率风险,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密切相关,所以A公司也可以选择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拆分后的衍生工具根据准则规定,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本案例中,对于上述黄金借贷合同这一混合工具,无论A公司选择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还是将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拆分出来单独核算,结果均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黄金期货合同本身作为衍生工具,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因此,上述黄金借贷和黄金期货两个合同各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后的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已经能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抵销,无需使用套期会计即能达到套期会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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