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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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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10 现金流量套期关系的指定及套期有效性测试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主要通过铜精矿冶炼生产阴极铜并在国内进行现货销售,销售价格参考国内现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年产销量约为20万吨。对于部分生产用铜精矿,甲公司采用进口方式从国际市场订购材料,通常从签订采购合同到装船、运抵港口,再到加工成阴极铜,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为了避免国内现货销售市场阴极铜价格波动,锁定冶炼过程中的利润,甲公司通过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对阴极铜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延迟定价机制主要体现为进口铜精矿价格盯准伦敦阴极铜未来某月现货平均价格,并扣除约定的冶炼加工等费用后确定,定价机制一般为M+1至M+4,M为装船(装船即存货风险转移)时间,数字1代表装船后第1个月伦敦阴极铜现货交易价格均价。


例如,2×18年1月1日,甲公司预期3个月后在国内现货市场销售5,000吨阴极铜,对于冶炼过程中所需的铜精矿约2万吨(假设根据采购铜矿的平均品位,每1吨阴极铜平均消耗铜精矿4吨),甲公司与境外供应商签订不可撤销的铜精矿进口合同,定价机制为M+4(出于示例目的,假设从签订合同到装船的时间较短),虽然伦敦阴极铜现货价格变化与国内阴极铜现货价格变化并不完全同步,但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及回归分析认为上述两个市场现货价格的变化存在较大程度的内在联系,延迟定价机制可以抵销大部分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


问题:


(1)如何对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进行核算?


(2)如何对预期销售指定套期关系并进行有效性测试?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价格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嵌入的非期权衍生工具(如嵌入的远期合同或互换合同),应基于标明或暗含的实质性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拆,其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已确认资产或负债。(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三)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四)境外经营净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二)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三、案例解析


甲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是否需要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分拆核算,进而分析如何将嵌入衍生工具和预期销售指定套期关系并进行有效性评价,具体如下:


第一,对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进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延迟定价条款使企业进口贸易中所需支付的金额随着未来伦敦阴极铜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属于嵌入衍生工具。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在铜精矿装船前延迟定价条款与铜精矿进口的待执行采购合同紧密相关,因此无须拆分。而在铜精矿装船后,铜精矿的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需要就该铜精矿确认存货采购及相关应付账款,此时基于装船后第4个月伦敦阴极铜现货均价结算的延迟定价条款与装船时的现货价格之间并不紧密相关,所以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不紧密相关,因此,延迟定价条款需要在装船后从主合同中拆分出来,并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该延迟定价条款作为非期权嵌入衍生工具,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由于预计上述分拆的衍生工具现金流量变动可抵销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所以甲公司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五条,将上述拆分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二,对被套期项目,即2×18年4月1日后首先发生的5,000吨阴极铜预期销售进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九条,对于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是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如果甲公司基于可观察的事实和相关因素,如类似交易之前发生的频率、甲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从事此项交易的能力、甲公司拥有的资源、甲公司的业务计划、预期交易发生时点距离当前的时间跨度和预期交易的数量或价值占企业相同性质交易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等,预计3个月后5,000吨的阴极铜销售是极可能发生的,那么上述预期销售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三,对套期关系的指定进行分析。基于甲公司的套期策略,即通过使用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对冲预期阴极铜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如使用套期会计,甲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要求正式指定套期关系,并准备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第四,对于套期有效性的评价进行分析。由于衍生工具的结算是基于装船后第4个月伦敦阴极铜平均现货价格,而被套期的预期销售是2×18年4月1日后首先发生的5,000吨阴极铜销售,所以时间不完全匹配会造成套期无效部分,同时伦敦和国内也具有不同的交易市场,供求关系差异、交易品种的差异以及汇率变动都会影响套期有效性。如果甲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回归分析认为上述两个市场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通常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交易各方信用状况良好,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指定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为不存在相对权重失衡的实际数量,则甲公司可认为该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可以应用套期会计,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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