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4-28
发文字号:
浙财会字〔2004〕33号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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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特制定了《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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