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特制定了《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