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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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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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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关于收入和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2022年1-6月对小米品牌形成的收入、毛利占比分别为34.16%、37.49%。舜宇光学主要执行发行人OPPO、vivo和小米订单,公开信息显示,舜宇光学科技2022年上半年业绩下滑。截止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对舜宇光学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的46.99%。(2)公司通过VMI模式确认的收入合计分别为15,627.03万元、11,520.99万元、13,710.40万元和12,454.6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合计分别为41.30%、22.73%、26.97%和49.81%。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小米的经营合作模式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依赖程度提升情况下毛利率下滑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2)结合对小米销售主要产品的目前所处阶段、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等,说明与小米品牌相应业务是否稳定、持续,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开新客户、新项目的能力,是否存在因为个别客户的业绩下滑或流失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如有,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3)随着下游主要客户经营业绩下滑,结合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回收是否存在不确定性。(4)VMI模式下核对收入确认条件的频率及时点,主要VMI客户对账试点及频率是否存在差异,是否通过调整对账时点调节收入情形;VMI模式下客户长期未提货的后续处理,客户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持股平台。


根据申报材料:(1)2015年、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发行人对于发生股权激励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2)2021年张航、刘建斌离职,将其各自持有的皓瀚电子合伙份额以原入伙时价格分别转让给刘富泉。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低价转让,不涉及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不构成股份支付。(3)《合伙协议》约定,在发行人成功上市前以及成功上市后一年内有限合伙人离职的股份定价方式:回购价格=获得财产份额的原始出资成本+原始出资成本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累计获得的分红。在发行人成功上市一年后有限合伙人离职的股份定价方式:受让的价格参考届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请发行人结合《合伙协议》等相关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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