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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1.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当“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请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子金控)补充提供2021年末剔除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资产负债率数据。
2.根据申请材料,交子金控以金融资本运作为核心主业,目前已控股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请交子金控就是否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进行补充说明,并说明是否会对参股证券公司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