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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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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肇庆市,成立于2001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丁美蓉,实际控制人为肇庆市国资委,注册资本为167,651,889元,总股本为167,651,889股。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材料、太阳能光伏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导电银浆、银粉、表面处理材料、粘合剂、特种陶瓷、贵金属新材料、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等。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2年9月23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转公司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自律审查意见的函》,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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