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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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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关于线上销售


根据公开信息,自2021年4月8日起,亚马逊平台不再为FBA卖家提供消费者姓名、地址等详细信息。


根据《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线上销售重复投递地址订单的分析标准为“每年同一收货地址客户数超过10人的全部订单”“每年同一收货地址收件超过10件的全部订单”,分析核查结果为相关订单金额较小,在整体订单中占比极低,且仅涉及日本、欧洲少数城市。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线上销售各模式下从主要电商平台可获取的客户、订单信息的具体类型、内容与获取方式,报告期内可获取的包括消费者姓名、地址等在内的信息内容与获取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是否经过加密/脱敏处理,真实性是否可验证。


(2)线上销售收货地址重复的整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订单数量、订单金额等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将线上销售重复投递地址客户/订单的分析标准设定为“超过10人”“超过10件”的合理性,并结合线上销售的产品类型、客户类别等结构分布,进一步分析收货地址重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依据、程序是否充分,核查结论是否审慎。


2.关于合作开发


申请材料及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专注于高附加值的研发设计端及运营销售端,强化“微笑曲线”上游的研发迭代和设计创新,以及下游的品牌运营和销售渠道,生产制造环节全部委托外协厂商进行。


(2)报告期末,公司合作开发以及选品模式下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超过七成。在合作开发模式下,产品研发的具体实施由具备研发能力的供应商或第三方研发机构完成,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行人。


(3)报告期内,公司与郑州一非零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心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明渡(深圳)设计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研发设计合作。公开资料显示,相关机构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偏弱。


请发行人:


(1)说明合作开发模式下,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收入前五的供应商基本情况,在产品生产和研发都由供应商完成的情况下,发行人在业务环节中所发挥的价值;


(2)说明合作研发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主要设计师的基本情况、合作背景及原因;


(3)说明合作开发模式下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美术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占比;


(4)说明产品研发是否对外部机构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业务完整性,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专注于高附加值的研发设计端”“强化‘微笑曲线’上游的研发迭代和设计创新”等表述是否准确。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材料及问询回复显示:


(1)2018年,致欧有限通过其新设立的境外子公司EUZIEL、AMEZIEL和ZIELJP分别收购了实际控制人宋川控制的Songmics GmbH、Wuppessen和三木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2)发行人的香港子公司致欧国际直接向境内供应商采购产品,销售给Songmics GmbH、Wuppessen和三木公司,由其在当地进行销售。但致欧国际的设立时间晚于Songmics GmbH、Wuppessen和三木公司等三家公司。


请发行人:


(1)说明致欧有限未直接收购Songmics GmbH、Wuppessen和三木公司股权,而是新设境外子公司分别收购该三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与资产后注销原主体的背景和原因;


(2)致欧国际设立前该三家公司如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原被收购主体的业务运营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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