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8-22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3〕220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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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贯彻执行,经市局研究,现将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9]097号)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增设“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该“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情况。当纳税人发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并确认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情况(包括调增销项或调减进项情况)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在其被检查的当月进行账务调整,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或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同时应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查补税款)”明细科目。当纳税人实际缴纳查补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实交查补税款)”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二、京国税[1999]097号文件关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专栏的核算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随京国税发[2003]195号文件同时执行。



20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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